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确立了行政强制措施: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相关设备、工具、原材料等;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当加强地图质量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保证地图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地图违法行为;处罚条款从6条增加到10条;处罚种类包括:通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地图、没收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象:不再仅限于地图编制单位、出版社,而是包括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在内的所有违法主体;在地图审核中规定了不需要送审的地图,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也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4.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
管资质:实行市场准入,应当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内涵,3种活动属于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管保密: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单位和个人不得上传、标注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获取的涉密信息应当保密。
管安全: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国境内;实行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数据备案等安全监管制度。
5.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1)在总则中明确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2)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3)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6)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7)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6.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明确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建立了互联网地图安全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